保險業務

一、農民及其眷屬農保、健保申請

農保、健保申請資格:

  1. 年滿15歲以上者。
  2. 無農業以外之專任職業者。
  3. 每年實際從事農業工作時間合計達90日以上者。
  4. 全年實際出售自營農、林、漁、畜產品銷售金額(銷售憑證30,600元/人)或農業生產資材(購買憑證5,100元/人;需簽立切結書)金額者。
  5. 未領有其他社會保險養老給付或及老年給付者。
  6. 農業用地應與其戶籍所在地之農會組織區域座落在同一直轄市、縣(市)或不同直轄市、縣(市)而相毗鄰之鄉(鎮、市、區)範圍內。
    詳細申請資格請參閱~連結~《勞動部勞工保險局/農民保險/承保業務/被保險人/加保/加保資格》

加保手續:

  1. 國民身分證。
  2. 全戶戶籍謄本(10日內有效)或新式戶口名簿(含詳細記事)。
  3. 切結書(包括每年實際從事農業工作時間合計達90日以上、無農業以外專任職業、未參加其他社會保險、未領有其他社會保險養老給付或老年給付等)。
  4. 申請前10日內請領之土地登記謄本(第一類、0.1公頃以上)或依法令核准設置之室內固定農業設施證明文件。
  5. 三七五減租耕地或農地租賃契約書(每人0.2公頃以上或林地0.4公頃以上)。
  6. 申請前1年內開立之銷售農、林、漁、畜產品(銷售憑證30,600元/人)或購買農業生產資材(購買憑證5,100元/人;需簽立切結書)之憑證。
  7. 申請前1個月內之農地現況照片2張以上。
  8. 其他有關文件。
    • (1)農會存摺、印鑑章。
    • (2)原加保單位轉出表。
    • (3)以配偶、直系血親、翁姑、媳婦、岳父母、女婿所有農業用地加保者,應檢附土地所有人出具之土地使用同意書;未同戶者, 應另檢附土地所有人含現住人口詳細記事之戶口名簿或其他親屬關係之證明文件。
    • (4)自有或承租之農業用地屬都市土地者,應另檢附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證明。
      詳細加保手續請參閱~連結~《勞動部勞工保險局/農民保險/承保業務/被保險人/加保/加保手續》

保險費率:
依中央主管機關規定調整訂定。

  1. 農保保費每月為78元整。
  2. 健保保費每月為426元整(極重殘-免繳、中度殘-1/2、輕度殘-1/4)
  3. 保費採半年繳(以每年之 5月及11月分二期繳納)。
  4. 保費請採用轉帳代繳方式以節省成本(由代繳戶持本會存褶及印鑑章至本部或信用部簽立代繳委託書即可)。

申請資格:

  1. 年滿65歲國民,在國內設有戶籍,且於最近3年內每年居住超過183天。
  2. 申領時參加農保且年資合計15年以上者,可領取全額津貼新台幣8,110元;103年7月17日(含當日)以前已參加農保,且持續加保,於申領時加保年資合計6個月以上未滿15年者,可領取半額津貼4,055元。
  3. 領取老農津貼之同一期間未領取政府發放之生活補助或津貼。
  4. 未領取社會保險老年給付,或「已領取社會保險老年給付者,於87年11月12日前已參加農保,且加保資格未中斷」。
  5. 自102年1月1日起,始申請領取老農津貼之老年農民,財稅機關提供農業部公告年度之農業所得以外之個人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總額合計未達50萬元。
  6. 自102年1月1日起,始申請領取老農津貼之老年農民,個人所有之土地及房屋價值合計未達500萬元。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扣除之:
    • (1) 農業用地。
    • (2) 經依法編定為公共設施保留地,且因政府財務或其他不可歸責於老年農民之因素而尚未徵收及補償。
    • (3) 農舍。
    • (4) 無農舍者,其個人所有之唯一房屋且實際居住者,該房屋評定標準價格及其公告土地現值合計未超過400萬元者;超過者,以扣除400萬元為限。
    • (5) 未產生經濟效益之原住民保留地。
    • (6) 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未產生經濟效益具公用地役關係之現有道路。
    相關法規請參閱~連結~《勞動部勞工保險局/老農津貼/申請業務》

核付標準: 符合請領資格之農、漁民自申請當月起按月發給,113年1月起全額為8,110元,半額為4,055元,發放至本人死亡當月止。

請領手續:

  1. 符合資格者年滿65歲當月18日前來會提出申請,本會於每月18日完成當月份案件之受理審查後函送勞保局辦理。
  2. 應檢附之文件:
    • 1、本人身分證正本。
    • 2、印章。
    • 3、農會信用部存摺(未設農會存摺者請攜帶本人之郵局存摺)。

依據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被保險人或其配偶合於下列情形之一者,得請領生育給付:

  1. 被保險人或其配偶參加農保後分娩者。
  2. 被保險人或其配偶參加農保後早產者。
    ※【早產】定義:為胎兒產出時妊娠週數20週以上(含140天),但未滿37週者(不含259天)。
    如妊娠週數不明確時,可採胎兒產出時體重超過500公克但未滿2,500公克為判斷標準。

相關法規請參閱~連結~《勞動部勞工保險局/農民保險/給付業務/農保生育給付》

申領手續:檢附下列相關文件來會辦理。

  1. 出生證明。
  2. 現住人口詳細記事之戶口名簿或10日內全戶戶籍謄本。(如有使用不同戶親屬土地加保之情形,另行檢附土地所有權人現住人口詳細記事之戶口名簿或10日內全戶戶籍謄本)。
  3. 加保農地10日內土地登記謄本(第一類)。
  4. 農會存摺、印章。

生育給付標準:

  1. 分娩或早產者,按其事故發生當月之投保金額一次給與3個月(61,200元)。
  2. 雙生以上者,比例增給。
  3. 請領期限以被保險人或其配偶生育當日起 5 年內。

一、請領資格:

被保險人於保險有效期間因傷害或疾病或遭受職業傷害,經治療後,症狀固定,再行治療仍不能期待其治療效果,如身體遺存障害,適合身心障礙給付標準規定之項目,並經醫療機構診斷為永久身心障礙者,得申請身心障礙給付。
相關法規請參閱~連結~《勞動部勞工保險局/農民保險/給付業務/身心障礙給付》

二、給付標準:

  1. 農保身心障礙給付係按農民健 康保險身心障礙給付標準及其附表所定之障礙項目、障礙等級及給付日數審核辦理;農民職業災害保險身心障礙給付準用農民健康保險身心障礙給付標準規定辦理。
  2. 農民健康保險身心障礙給付標準及其附表,依身體障礙部位不同計分:精神、神經、眼、耳、鼻、口、胸腹部臟器、軀幹、頭臉頸、皮膚、上肢、下肢等12個身心障礙種類、219個障礙項目、15個障礙等級。最高為第1等級,給付1,200日,最低為第15等級,給付30日,按目前農保每月投保金額為10,200元,日投保金額為340元,最高可給付408,000元,最低為10,200元。
  3. 被保險人如因職業傷害致身心障礙,並符合農民健康保險身心障礙給付標準規定之項目者,得按其平均月投保金額,依規定之給付標準,增給百分之五十,最高可給付612,000元,最低為15,300元。
  4. 有關「農保身心障礙給付標準」,請點選此處~連結~「農民健康保險身心障礙給付標準」下載。

請領手續:
請領身心障礙給付應備下列書件,送所屬投保農會轉本局提出申請:

  1. 農民健康保險身心障礙診斷書
  2. 現住人口詳細記事之戶口名簿或10日內全戶戶籍謄本。(如有使用不同戶親屬土地加保之情形,另行檢附土地所有權人現住人口詳細記事之戶口名簿或10日內全戶戶籍謄本)。
  3. 加保農地10日內土地登記謄本(第一類)。
  4. 請領人存摺及印章。

依據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第四十條規定;被保險人死亡時,按其當月投保金額,給與喪葬津貼15個月(306,000元)。前項喪葬津貼,由支出殯葬費之人領取。
相關法規請參閱~連結~《勞動部勞工保險局/農民保險/給付業務/喪葬津貼》

請領手續:
請領喪葬津貼給付,應檢送下列書件:

  1. 死亡證明書 。
  2. 除戶戶籍謄本/全戶。
  3. 加保農地10日內土地登記謄本(第一類)。
  4. 請領人存摺及印章。
  5. 請領人不同戶者另行檢附其詳細記事之戶口名簿或10日內全戶戶籍謄本。

若不符合喪葬給付者,另有喪葬慰問金10.2萬給付申請適用對象:

  1. 108年9月6日(含當日)以後身故農民。
  2. 年滿65歲。
  3. 農保加保年資達25年。
  4. 無欠繳保險費或滯納金。
  5. 基於社會保險不重複原則,符合勞保本人喪葬津貼資格者不予核發。

農民職業災害保險簡介

為提高農民職業安全保障,使遭受職業災害農民及其家屬能獲得適當經濟補償,參考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建立農民職災保險制度。
採自願性加保,原則採「先傷後病」方式,優先試辦因果關係較為明確之「職業傷害」,若農民因從事農業工作而致傷害,試辦期間給付種類分為傷害給付、就醫津貼、身心障礙給付及喪葬津貼四種。傷病給付,分為一般傷病給付及增給傷病給付。另自108年8月7日起,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修正「農民職業災害保險試辦辦法」擴大納保對象,具有實際從事農業工作之全民健康保險第3類被保險人身分者(須已領取相關社會保險老年給付或外籍配偶),亦得參加農民職災保險;112年12月01日起,申請參加農保者一律強制納保。

申請投保須注意事項:

  1. 需本人親自到場申請加保。(身障者、無親自到場者均不予受理)
  2. 需註明工作的農地地段地號、工作項目(如稻作、種茶、種菜…等,作為給付認定佐證),發生職災的農地需符合農保加保規定土地且需為自力耕作之農地。
  3. 加保檢具文件:身分證、農會存摺、存摺印鑑章、新式戶口名簿(含詳細記事)或全戶戶籍謄本、土地所有權狀(103年12月25日以前加保的佃農、雇 農要提供租賃契約和雇用證明書)、填寫申請表及保費約定轉帳申請書。
  4. 農民職業災害保險於107年11月01日開辦;108年08月07日擴大農職保納保對象-健保第三類被保險人。

相關法規請參閱~連結~《勞動部勞工保險局/農民保險/給付業務/傷病給付及就醫津貼》

申請農民職業災害保險給付應附書件:

  1. 農民職業災害依申請給付項目之書件分別為:
    • (1)傷害給付申請書及給付收據、職業傷害診斷書。
    • (2)身心障礙給付申請書及給付收據、農保身心障礙診斷書。
    • (3)喪葬津貼申請書及給付收據、死亡證明書或檢察官相驗屍體證明書(死亡宣告者為判決書)、支出殯葬費用證明文件。
  2. 農民職業災害保險被保險人從事農業工作途中發生事故而致傷害證明書(含:駕照正、面影本;農業機械使用證影本)(如為從農應經途中發生事故,始須檢附)
  3. 職災相關證明文件(例如:警察機關報案紀錄影本、目擊者證明、事故現場照片等)
  4. 現住人口詳細記事之戶口名簿或10日內全戶戶籍謄本。(如有使用不同戶親屬土地加保之情形,另行檢附土地所有權人現住人口詳細記事之戶口名簿或10日內全戶戶籍謄本);除戶戶籍謄本/全戶。
  5. 加保農地10日內土地登記謄本(第一類)。
  6. 請領人存摺及印章。

農民退休儲金簡介

國家為改良農民之生活,增進其生產技能,應制定保護農民之法律,實施保護農民之政策,考量農民所參加之農民健康保險欠缺老年給付,亦無退休金制度,農民老年生活保障尚有不足。
 
參考勞工退休金等相關制度,訂定農民退休儲金條例(以下簡稱農退條例),設立農民退休儲金個人專戶,由農民與政府共同提繳農民退休儲金,以供農民未來退休養老使用。將來老農津貼及農民退休儲金即共同構成老年農民經濟安全保障制度,保障老年農民能與其他行業退休人員一樣享有適當之生活水準。
農退條例於109年5月22日經立法院三讀通過,109年6月10日總統令公布,預計於110年1月1日施行。
 
施行後未滿65歲之農保被保險人,且尚未領取相關社會保險老年給付者,採自願方式向農保投保之基層農會申請提繳農民退休儲金。
農民依規定提繳後,政府將按月提繳相同金額存入農民的退休儲金個人專戶中,農退儲金之運用,不低於銀行二年定期存款利率計算之收益。
農民年滿65歲得請領退休儲金專戶之本金及累積收益,依據年金生命表、平均餘命及利率等計算所得之金額,按月定期發給。
相關法規請參閱~連結~《勞動部勞工保險局/農民退休儲金》
 
適用對象:
未滿65歲的農保被保險人,而且尚未領取相關社會保險老年給付(公教人員保險養老給付、勞工保險老年給付、軍人退伍給付及國民年金保險老年年金給付)者,得依其意願申請提繳。
農民提繳農民退休儲金後,應持續為農保被保險人,農保一旦退保,即不符合提繳資格;如係經追溯退保農保,勞保局將結清專戶中非具農保資格時已提繳之金額,退還農民和退還主管機關共同提繳金額。

申報作業

  1. 開始提繳申報
    農民自願開始提繳農民退休儲金者,需填具申請書向農保投保之基層農會(戶籍所在地之基層農會)提出申請。農會受理申請後,應於審查農民符合提繳規定之當日,列表通知本局開始提繳。
  2. 停止提繳申報
    農民自願停止提繳農民退休儲金者,需填具申請書向農保投保之基層農會(戶籍所在地之基層農會)提出申請。應於辦理停止提繳之當日,列表通知本局停止提繳。
  3. 提繳率調整申報
    農民得於每年5月或11月向農保投保之基層農會提出申請調整提繳比率,並由農會於受理申請當月底前通知本局,其調整自通知之次月1日起生效。
    【例】:農民於5月15日向農會提出申請調整提繳比率,農會須於5月底前申報,該調整自6月1日起生效。

繳納作業

  1. 提繳金額計算
    農民按月提繳之款項,依勞動部公告之勞工每月基本工資乘以提繳比率計算。提繳比率由農民於10%範圍內決定,並以整數為限。 【例】:假設甲農會申報甲農民於110年1月1日提繳,提繳比率為5%,當時公告之勞工每月基本工資為24,000元。則甲農民110年1月份之提繳金額為24,000×5%=1,200元(甲農民依規定提繳後,主管機關將提繳相同金額,存入甲農民之農退儲金個人專戶中)
  2. 繳納方式及相關說明
    • (1)繳納方式:農民退休儲金之提繳,應以本局指定之金融機構辦理自動轉帳或以其他指定方式按月繳納。為簡便農民提繳手續,現行規劃提繳方式是在全國農業金庫、農保投保之基層農會信用部及郵局辦理自動轉帳扣繳提繳退休儲金。
    • (2)相關說明:農民應提繳農民退休儲金之款項,經本局連續6個月扣繳未成功者,視同自願停止提繳;農民申請再提繳者,應再填具申請書向農保投保之基層農會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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